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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真的很討厭人權團體一直說死刑犯要有「人權」。


第一點 犯人殺人時有問過被害者或家屬,他們的人權在哪

嗎?
第二點 人權團體基本上的確是假學道、裝清高沒錯啊!
 
面對他們
不需要使用試問法,
當他們家裡有人遇害的話,會不會可以這麼輕描淡寫的說:

「That's all right! I don't care...I forgive them!!」


今天早上看到的新聞更扯,人權團體還要求立法以後要執行槍決要經過受刑人同意....

這道理更歪了吧?總之,沒有切身之痛的感受,絕對無法體會當事人一輩子的痛苦。

你有沒有看到周日凌晨槍決後的大篇幅報導,新聞表示那些即將被執行槍決的人最後一餐根本吃不下,兩腿發軟到無法走路還要人家攙扶,尊敬的最後一餐、禮遇性的扶持等等.......

這對他們來說已經是仁至義盡了。多少枉死者死在這些兇手的手下依然是屍骨未寒(棄屍找不到的)、槍決死刑犯的前準備跟被害者死前的驚惶與痛苦相比,簡直是禮遇至極。

有些案件定讞再定讞,已經延宕幾十年的不在少數,被害者的家屬從黑髮人變成白髮人,依然走不出傷痛,這些罪孽絕不是死刑犯相對在這幾年內讀了佛經、信了神就可以償還的,通常會懺悔是「應該的」而不是拿來當作犯罪人士已經悔改的「判斷」!

他們是否有想過其實他可以不用走上這條路。
為什麼總是傷害了別人以後才要來道歉?這樣國家的法律有存在的必要嗎?

如果依照人權團體的無理取鬧,那我打了你一巴掌害你受傷,只要說聲:「對不起,我後悔了!」這樣就可以了嗎?打人視同殺人,只是情節的大小與輕重不同的差別而已。

我真的不知道人權團體這種東西的存在到底是為了麼?是為了反對而反對嗎?還是覺得自己是社會上的活菩薩?
既然這
麼遊刃有餘,何不每天24小時去跟著死刑犯共同修業?不要一天到晚把"人權"!"人權"!當作口號呼!

當這個團體喊著『死刑犯要人權』時,也不斷的在被害人的家屬傷口灑鹽,也算是造業了!

死刑犯要有人權的話,被害者在被殺害時難道就有選擇的權利嗎?死後有地獄,如果說被害者是命中該絕,在人間已經遭到審判了!

不過被害人身上會有條線永遠牽引著加害人,死刑犯將會被引導至地獄再接受一次審判才能通過輪迴的。

每次講到這個議題 就很有意見
世界上本來就會有正反兩面
但是這樣的反面,最終目標是什麼?
還想要申請釋憲提廢死刑呢!

放了一本刑法表現出消極的嚇阻的現代社會已經是這個樣子
我真不敢想像如果真的殺人不用償命的生活將是如何?

以後若遇到小小的搶案,你非給他錢不可,千萬不能做抵抗
因為我們的生命將會比被搶的那些錢還不值...

請問廢死聯盟是在鼓勵犯罪用的嗎?
當你們高喊人權的時候,有先想過如何用什麼方法才能不讓這世界有壞人,能夠永遠保持和平嗎?



人權的解釋:
人權(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)是指「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」。它主要的含義: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。人權的這種普適性和道義性,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徵。
中略。。。
基本內容
儘管對人權的具體認識與實踐各不相同,但是對于一些人權的最基本的內容還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識。
生命權。生命權是最基本,最重要的人權,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,那麼一切其它權利都是空中樓閣。無端剝奪人的生命,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、虐待和折磨,就是用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。任由這種情況發生,個人權利就無從談起。所以一般各國的刑法都將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。「生命權是一個人之所以被當作人類夥伴所必須享有的權利。」

PS。請注意:「無端剝奪人的生命,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、虐待和折磨,就是用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

殺人償命並非無端剝奪人的生命,故在此之前殺人犯已經沒有人權可言!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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